陈弘毅:中央授权特区处理绝大部分国安案件体现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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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6月21日电 题:陈弘毅:中央授权特区处理绝大部分国安案件体现尊重和信任

中新社记者 曾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21日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将绝大部分国安案件授权香港的机构处理,这体现了中央在“一国两制”下对香港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而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以备“不时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摘要日前公布。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律政司就国家安全事务设立专门部门等。

陈弘毅表示,所有这些重要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证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可以在香港顺利进行和落实。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工作主要由香港有关机构来负责,中央通过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等渠道合作推动相关工作。

“绝大部分案件由香港的有关机关处理,体现中央在‘一国两制’下,对香港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陈弘毅说,草案反映中央非常重视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处理国安案件,包括提到保障人权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适用等。

陈弘毅认为,中央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有很明显的必要性。因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员都是香港的主要官员,未必很了解中央关于国家安全的看法或者政策,又因为这些主要官员都有繁重的无关国安事务的工作要处理,所以要设立秘书长一职。他指出,“顾问”角色,即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建议和意见,不拥有决策权,最终作出决定的权力仍在委员会。当然,委员会非常重视顾问的建议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国安事务涉及国家层次,香港官员未必非常了解。

对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陈弘毅表示,这是中央保留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其中很大部分已经授予了特区,例如授予特区处理绝大部分国安案件的权力,但是中央还是要备“不时之需”,因为将来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所以中央要保留必要的权力,在有需要的时候运用。再者,草案说明提到此举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的紧急状态。

对于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陈弘毅认为,此举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因为香港所有法官都会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独立行使他们的审判权,公平地根据法律和案情事实作出判决。特首指定的是法官名单,并非指定个别案件由哪位法官审判,预计有关名单确定后,由谁审判某一案件仍由香港不同层级的司法机构决定。而草案说明列举的可以被指定的法官,理论上并没有排除任何法官。

陈弘毅表示,草案的全部内容并未公布,相信如何定义四类危害国安的罪行,以及“特定情形”何指都会是香港社会后续关注的焦点。(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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