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商家拒退无理

11

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商家拒退无理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池晓瑞

消费者支付了3000元订车款后,却遭遇汽车销售公司搬家还迟迟不予退费的尴尬遭遇,双方围绕这笔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的问题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订金款3000元。

据了解,2019年1月20日,王青(化名)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定金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车辆车型为比亚迪EV535,销售指导价未定,成交价未定;汽车销售公司收到王青支付的3000元定金后向车辆生产厂家订购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车辆交易的,王青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还在合同中手写标注了“一周内对价格不满意,订金可退”的字样。

当日,王青支付了3000元,汽车销售公司向王青出具了“订金收据”。不料,汽车销售公司搬离,王青未能购车。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却以3000元属于“定金”为由迟迟拒绝将这笔钱退还给王青。无奈之下,王青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交付的属于订金,要求对方退还订金款3000元。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定金合同”。车辆上市后王青一直没有找公司退款,公司认为王青对价格是满意的,时隔很久王青才提出要退钱,公司认为此时不应退还定金。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汽车销售定金合同》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尽管使用有“定金”字样,并明确约定了“定金”的违约责任,但其手写内容使用了“订金可退”字样,收据上也有“订金”字样,故本案中“订金”“定金”混用系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现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金”“定金”混用的情况下另行向王青进行了均属“定金”的特别说明,故法院认定王青所交的3000元应为“订金”,现王青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订金,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编辑:卞立群】

时政微观察丨“各族群众、家家户户都是我的牵挂”

王毅同法国外长勒德里昂通电话

加拿大2月通胀率继续回落 物价水平仍高企

CNN记者发现了北京的“秘密”!

四川南充:外国留学生包粽子 沉浸式感受中国传统节日“味道”

华媒议政府工作报告:以民为本,鼓舞人心

江苏无锡严惩污染防治攻坚不力 惩戒金单次最高达1000万元

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提醒在加中国公民警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湖南省政协委员何韵:做实做厚对非贸易“指南” 助推湘非经贸合作

年底人口流动增加,如何做好个人防护?

中科院破译吉林西部中低产旱田“增收密码”

七十五载砥砺奋进 外媒称赞中国书写发展奇迹

东方韵味“世界表达” “中国风”点亮冬奥赛场

石破茂当选日本第102任首相 新内阁名单公布

纽约州确诊第二例新冠肺炎病例 或为社区传播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